公司分立是与公司合并相反的一种行为,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法律问题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公司分立过程中会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董事会、股东会表决程序怎么走?
公司分立,需经董事会、股东会两次表决程序
首先,董事会制订公司分立方案,报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然后,股东会对公司分立方案作出决议,股东会表决公司分立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反对股东是否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 可以,根据规定,对股东会表决公司分立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财产是否需要分割?
根据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需要做相应的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债务由谁承继?
根据规定:
1.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债权人没有要求公司提前偿还债务的权利。
公司在分立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分立企业、分立企业之间的约定只在内部有效,对债权人无效。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是否需要履行工商登记手续?
公司分立,被分立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的新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二、会计处理问题
分立涉及三个会计主体,被分立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的股东。
1.被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原则
将进入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按照账面价值转出,差额计入权益类科目。
2.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原则
将进入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按照账面价值转入,差额计入权益类科目。可能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3.被分立企业股东的会计处理原则
股东用新长期股权投资替代旧的长期股权投资。
三、税务问题
公司分立是常用的税务筹划方式,下面列举几个关于公司分立的税种规定。
(一)增值税税务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
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分立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的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分立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
(1)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为: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三)土地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