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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税收“黑名单”后期还能消除吗?

来自:碧诚财税 发布时间:2022-09-21 09:16:49 浏览 :

    一、税收违法“黑名单”包括哪些人员 
  依据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来看,税收违法“黑名单”人员具体是指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中涉及的当时人,包括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责任人、直接责任财务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等相关当事人。
   二、税收违法“黑名单”涉案标准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的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四、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实施的惩戒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五、上了“黑名单”后期还能消除吗?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案件信息撤出或者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提供更新信息。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违法案件当事人能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将从“黑名单”中提前撤出相关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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