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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几个实务问题

来自:碧诚财税 发布时间:2020-07-31 11:55:03 浏览 :

   从2019年1月开始,对于自然人而言,如果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所得,到底该如何纳税,与此相关的社保问题又该如何处理? 
  一、个人在一处取得工资,在其他处再取得工资是否需要按劳务所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一处取得工资后,是否还允许从其他地方取得工资收入?如果不允许,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只能按兼职处理,个人在其他地方再任职取得的收入需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从法律层面上都是允许从两处及以上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按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需要自行按月合并纳税 
  (一)居民个人
   对于居民个人而言,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无需自行按月申报。但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规定情形,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具体来说,对于居民个人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1、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发金额)扣除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余额超过6万元;
   2、个人除了有工资所得外,还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上述全部所得年收入额扣除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在各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多列支扣除金额(如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误,导致多扣),需要汇算清缴时补税;
   4、纳税年度内,由于取得符合要求的资格证书、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超过了限定标准等情形,需要汇算清缴时退税。
   (二)非居民个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对于非居民个人而言,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三、个人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对个人和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做出禁止性规定。这也就意味着,个人可以同时和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后,个人的社会保险是否需要同时在两个地方缴纳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法律没有规定劳动者在两处或两处以上任职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一处缴纳社会保险。
   但由于目前的社会保险还属于地方统筹,尚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筹。因此,如果个人同时任职的多个单位都在同一个地区,实际上是无法实现在每个单位都缴纳社会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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